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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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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

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

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发布(fābù) 云南省(yúnnánshěng)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 一(yī)、考生应自觉服从(fúcóng)监考员等考试工作(gōngzuò)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èr)、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jiēshòu)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duì)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钢笔、黑色碳素笔、直尺、圆规(yuánguī)、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有(yǒu)特殊(tèshū)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身上装有特殊器械(qìxiè)(如医疗器械等)的考生须有体检医院证明。 考试无关用品应存放在非考试物品摆放(bǎifàng)处。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tā)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等)、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yǎnjìng)、蓝牙耳机、计算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lùfàng)设备等电子设备,手表等各种计时工具,涂改液、修正带等非考试文具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一旦将手机(shǒujī)等具有发送、接收、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无论主观上是否(shìfǒu)故意,无论是否开机、是否使用(shǐyòng),均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停考1—3年。 三、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jiāng)准考证(zhǔnkǎozhèng)、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等放在桌子左(右)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shūxiě)。 四、考生领到答题卡(dátíkǎ)、试卷后(hòu),应在指定位置(wèizhì)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信息(xìnxī),按要求粘贴条形码。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答题卡、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漏印、重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zài)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de),延误的考试(kǎoshì)时间(shíjiān)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fāchū)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kǎodiǎn)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外语(wàiyǔ)科目考试14:45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七、考生应当(yīngdāng)在与题号(tíhào)相对应的(de)答题(dátí)区域内答题,在试卷、草稿纸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以外的作答一律无效。答题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考生在考场(kǎochǎng)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chāox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jiāng)试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考试(kǎoshì)结束后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将视为作弊(zuòbì),取消所有科目(kēmù)考试成绩。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 九、全国统考(tǒngkǎo)科目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不得提前交卷。提前交卷的考生应(yīng)举手示意,待监考员清点试卷、答题卡(dátíkǎ)、草稿纸后,经同意(tóngyì)方可离开。考生不按规定时间提前离开考场或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视为违纪,将取消本场(běnchǎng)考试成绩。 考生交卷后不得离开考点,须在(zài)考点规定区域休息,不能领取个人(gèrén)物品,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fāchū)后,方能离开考点。考生交卷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交谈及使用通讯设备。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yīxù)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zhǐlìng)依次退出考场。 十一、考生如存在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等违规(wéiguī)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十二、在本次考试中有组织作弊,买卖(mǎimài)或提供作弊器材(qìcái)、试题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ràng)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按照(ànzhào)《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iěshì)》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云南省招生(zhāoshēng)考试院 云南日报(yúnnánrìbào)-云新闻编辑: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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